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5,除,150,200603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0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0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15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8 日
書記官 楊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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