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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52號
聲 請 人 甲○○
世貿中心)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月1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1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玉曆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蔡雨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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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868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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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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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捷昶興業有限公司吳│台北市第五信用合作│14,700元 │0000000 │94年8月25日 │
│ │登輝 │社南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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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聯勝企業有限公司劉│台灣中小企業銀行南│36,383元 │0000000 │94年8月30日 │
│ │李金珠 │港分行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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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億立企業有限公司陳│華南銀行建成分行 │11,813元 │000000000 │94年10月6日 │
│ │銘淳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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