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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65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乙○○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月1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0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秀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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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4年度催字第110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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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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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D0000000-0 │ │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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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 │ │5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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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0 │ │ │7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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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7NX0000000-0 │ │ │107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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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88NX0000000-0 │ │ │2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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