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76號
聲 請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月22日言詞辯論終
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834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1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趙信義
┌───────────────────────────────────────────────────┐
│支票附表: 94年度催字第834號 │
├─┬─────────┬─────────┬─────────┬─────────┬─────────┤
│編│ 發 票 人 │ 付 款 人 │票 面 金 額 │支 票 號 碼 │發 票 日 期 │
│號│ │ │ (新台幣) │ │ ( 或 到 期 日) │
├─┼─────────┼─────────┼─────────┼─────────┼─────────┤
│1│甲○○ │香港上海匯豐銀行天│16,100元 │0000000 │94年7月10日 │
│ │ │母分行 │ │ │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