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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95年度除字第196號
聲 請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95年3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94年度催字第1145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95年3月10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梁哲瑋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林豐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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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票及其它證券附表: 94年度催字第11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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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 發 行 公 司 │ 股 票 號 碼 │種 類│張 數│股 數│備 考│
│號│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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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0ND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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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1ND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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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2ND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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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3ND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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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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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4ND000000-0 │ │1 │1000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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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 │86NX000000-0 │ │1 │953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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