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6,促,34912,2007111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4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及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乙○○已於民國94年12月13日出境,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依首揭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不得行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