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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促字第349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及太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開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資料所示,債務人之法定代理人乙○○已於民國94年12月13日出境,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
依首揭前開法條規定,本件支付命令之聲請即不得行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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