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52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 理 人 蔡佳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藍翠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伍仟陸佰零柒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四計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延滯第二個月須給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三個月(含)以上按月給付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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