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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6年度促字第3571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迪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萬肆仟貳佰零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柒佰貳拾叁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四.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梅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6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瑜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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