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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保險字第1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甲○○○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乙○○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間給付保險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5 月2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佰萬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肆萬陸仟零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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