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6,勞訴,18,200806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18號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吳梅壽即佑平醫院
訴訟代理人 詹順發律師
被 告 李世傑即佑平醫院

鍾立群即佑平醫院
上列二人共 廖蕙芳律師
同訴訟代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7 月24日上午9 時25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楊錫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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