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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勞訴字第23號
上訴人 怡先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號5樓
法定代理人 甲○○
號4樓之1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給付資遣費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6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柒拾萬零柒佰玖拾玖元,應徵裁判費新台幣貳萬陸仟捌佰玖拾肆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慧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玉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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