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6,司,33,2011071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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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司字第33號
聲 請 人 何功威
上列聲請人因呈報興航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聲請展延清算
期間,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興航企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期限得展延至民國一○一年一月十五日。

理 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 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 個月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96年1 月17日就任興航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後,因尚在等待營利事業所得稅核定通知書,致無法於期間內完結清算,為此請求展延清算完結期限等語。

三、經核本件聲請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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