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6,婚,321,2008060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乙○○
訴訟代理人 成介之律師
複代理人 甲○○
樓之2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家事法庭法 官 陳章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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