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6,婚,327,200806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曾智群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鑑定費用新台幣陸仟叁佰(鑑定費用請逕向鑑定機關葉美麗不動產估價師事務所繳納),逾期不補正,即不為該項行為。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家事庭法 官 李昆霖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李佳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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