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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小字第130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豊彥
相 對 人 林豊德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6年4月20日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關於相對人即被告姓名「林豐德」之記載,應更正為「林豊德」。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此並為非訟事件之裁定所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正本及確定證明書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法更正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謝佳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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