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智字第18號
上 訴 人 厚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中吉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宏正自動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5 年12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叁仟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拾壹萬肆仟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曉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施盈宇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