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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破字第40號
聲 請 人 新大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破產程序和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全部之法定代理人。
理 由
一、聲請人所提出之訴狀,雖記載法定代理人甲○○,惟聲請人已於民國96年2 月7 日解散,且未向本院聲報清算人,有其公司變更登記表及本院民事紀錄科查詢表各1 件在卷可稽,復未檢附選任甲○○擔任清算人之證明文件,則依公司法第322條規定,自應以全體董事為清算人即法定代理人,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全部之法定代理人,逾期不補正,即裁定駁回其聲請。
二、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蘇意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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