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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簡上字第1號
上 訴 人 乙○○
訴訟代理人 曹詩羽律師
被 上訴人 財政部國有財產局台灣北區辦事處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龔維智律師
複 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土地使用補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7年3月2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中關於「原判決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柒萬壹仟叁佰叁拾陸元部分,並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之記載,應更正為「原判決第一項關於命上訴人給付超過新台幣柒萬壹仟叁佰叁拾陸元部分,並該部分假執行之宣告,暨訴訟費用之裁判均廢棄。」
。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法 官 黃小瑩
法 官 藍雅清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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