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6,訴,1115,2008060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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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訴字第1115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伍拾伍萬壹仟元(計算式詳如附表),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玖仟貳佰壹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10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陳淑女
附表:訴訟標的價額計算式
(元以下四捨五入)
上訴人甲○○占用部分:
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52巷8-2號建物基地,即複丈 成果圖編號B部分:
111,000元(公告土地現值)×41平方公尺(占用面積) =4,55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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