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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醫字第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孫隆賢律師
被 告 乙○○
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法定代理人 丙○○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丁中原律師
林俊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5 月14日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之記載,應更正為「醫療財團法人辜公亮基金會和信治癌中心醫院」。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小瑩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7 月 2 日
書記官 陳鳳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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