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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39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發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款規定,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次按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而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限期命其補正,逾期不為補正時,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經本院於97年5 月28日通知提出,債權人於97年5 月30日收受通知,迄今尚未補正,有送達證書附卷可證,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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