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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48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齊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效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又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
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
且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經查,依本件聲請狀所述,系爭股份買賣合約書約定之債務人履行期間尚未屆至,揆諸上開說明,聲請人尚不得依督促程序逕向債務人請求給付。
本件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3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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