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促,15165,200806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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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51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相對人即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五百零八條至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甲○○已於民國94年5 月4 日死亡,依首開法條規定,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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