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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4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
茲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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