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促,16534,20080624,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165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顧銳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熙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柒仟叁佰零叁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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