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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5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淑娟即國豐商行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亞爵國際育樂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設於臺北市信義區,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4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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