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促,16667,200806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66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代 理 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丙○○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債務人為被告時,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2條、第6條或第20條規定有管轄權之法院管轄,同法第510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住於桃園縣蘆竹鄉,非本院轄區,本院對之無管轄權,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違背前揭專屬管轄之規定,其聲請自非適法,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