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68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富邦通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核債權人所提出之書證,聲請人已就相同標的、同債務人在本院民事庭起訴,案號為97年度補字第276 號,有該案號影本附卷可查。
聲請人既已起訴,其支付命令聲請即無理由。
依首開法條規定,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庭法 官 陳靜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雪麗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