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促,18193,2008071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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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181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甲○○
3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芳慈等人間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該部分支付命令之聲請。

㈠依臺端所提書證顯示,相對人林淑芬等三人係中度及重度智障,其等有無完全行為能力顯有疑問。

請提出相對人林淑芬、林淑玲、劉洽亭等三人具有行為能力之證明文件,或提出其等法定代理人及送達地址之證明文件。

㈡第三人林樹褔於本件本票之發票日前死亡,與臺端書狀內容顯有不符,請具狀說明本件本票取得過程。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民事庭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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