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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促字第589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上列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甲○○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督促程序,如聲請人應為對待給付尚未履行,或支付命令之送達應於外國為之,或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民事訴訟法第509條定有明文。
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經本院查詢戶政資料所示,債務人甲○○已於民國82年10月7 日遷出國外,其送達應於外國為之,依首揭法條規定,債權人之聲請於法未合,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9 日
書記官 馬正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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