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促,6132,2008032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13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興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張簡金寶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佰伍拾叁萬叁仟元,及自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21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