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促,6589,2008031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97年度促字第65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聯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淵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捌佰柒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月以新臺幣叁佰元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民事庭法 官 王怡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莊學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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