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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建字第29號
原 告 建科科技有限公司
樓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志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37 萬1298元,應徵裁判費2 萬4562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應補繳貳萬叁仟伍佰陸拾貳元。
茲限原告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沛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9 日
書記官 桂大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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