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拍,1486,20090311,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1486號
聲 請 人 香港商香港上海滙豐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非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何憶真即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於民國98年2 月4 日所為之裁定,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關於「相對人甲○○」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何憶真即甲○○」。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此於非訟事件裁定亦準用之,非訟事件法第36條第3項亦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3 日
書記官 許秋莉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