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拍,585,200806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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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拍字第585號
聲 請 人 乙○○
相 對 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修正前民法第87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於民國93年11月24日向伊借款新臺幣(下同)350 萬元,並開立票號TS205604,未載到期日,金額為350 萬元之本票乙紙交付聲請人為執。

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最高限額債權480 萬元之抵押權為擔保,違約金按每逾一日每萬元以20元計付,經登記在案。

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履行,尚欠350 萬元及上開所載之違約金未為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及建物登記簿謄本、借據各影本等件為證。

三、本件聲請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6 日
民事庭法 官 高愈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記官 高楚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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