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智字第2號
上 訴 人 無敵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律師
被 上訴人 快譯通股份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 甲○○
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7 月3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聲明第二項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貳仟萬元,上訴聲明第三項則屬財產權訴訟事件,且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之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即壹佰陸拾伍萬元定之,合計訴訟標的價額為貳仟壹佰陸拾伍萬元,應徵收裁判費叁拾萬叁仟柒佰捌拾元,扣除上訴人已繳納之貳拾捌萬貳仟元,尚應補繳貳萬壹仟柒佰捌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