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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救字第2號
聲 請 人 甲○○
代 理 人 凃秀蕊律師
上列債務人因清算事件聲請暫免繳納費用,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予暫免繳納聲請清算費用。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之費用者,得聲請法院以裁定准予暫免繳納,該條例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主張其聲請清算而無資力支出上開費用等情,業據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臺北分會債務清理案件審查表、民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97年6 月10日財產歸屬資料清單以為釋明,經查並無不合,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方彬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6 日
書 記 官 王玉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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