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153,200806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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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53號
債 務 人 甲○○
之3
之3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 日
書 記 官 許秋莉
附表:1、債務人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債務人所有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並說明何人居住於
該不動產內,並應提出所有居住人96年綜合所得稅各
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收入證明(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
影本)。
3、債務人及其配偶最近二年證券存褶及股票投資金額往
來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4、債務人及其配偶最近六個月薪資轉帳證明或薪資單影
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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