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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68號
債 務 人 甲○○
樓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60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瑜娟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秀蘊
附表:1.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2.陳明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3.土地及建物登記謄本。
4.應受扶養人 (吳邵員)最 近一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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