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197,200806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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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197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李淵聯律師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以下簡稱消債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次按法院認為必要時,得定期命債務人據實報告更生聲請前二年內財產變動之狀況,並對於消債條例第43條所定事項補充陳述、提出關係文件或為其他必要之調查;

又聲請更生案件,經法院通知,債務人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應駁回更生之聲請,消債條例第44條及第46條第3款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惟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月燿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0 日
書 記 官 于耀文
附表:1.債務人陳報每月房貸費用新臺幣(以下同)2 萬3,500元之借款契約影本及繳費證明。
2.債務人陳報每月膳食費用1 萬3,760 元及每月其他生活必須費用(含水費、電費、電話費、瓦斯費、管理費)
1 萬0,000 元之釋明性證據。
(繳費證明或詳細試算表)
3.債務人陳報每月子女扶養費用(安親班)4,300 元之繳費證明。
4.債務人陳報每年保險費用約8 萬餘元之保險契約影本及繳費證明。
5.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協議書及無擔保債務還款計畫書影本。
6.債務人每月收入試算表。(最近六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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