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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36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藍雅清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0 日
書 記 官 蘇意絜
附表:一、債務人民國96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二、債務人配偶蘇文傑:
(一)最近兩年之國稅局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
單。
(二)最近一個月之國稅局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債務人全部之證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四、債務人配偶:蘇文傑全部之證券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
五、請釋明債務人於民國95年7 月起參與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達成每
月還款新台幣13,230元之協議至今,每月還款之費用係由何人負擔。
六、請釋明債務人配偶:蘇文傑現在每月房屋貸款應繳納
之金額及該房屋貸款利率調整前每月應繳納之金額各
為何。
七、請釋明債務人配偶:蘇文傑現在每月薪資為何,並提
出薪資單影本或薪資轉帳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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