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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41號
債 務 人 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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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 理 人 蔡雅蓯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鍾任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1 日
書 記 官 李明章
附表:一、債務人全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二、債務人父親陳奕智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三、債務人母親陳吳翠蓮96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四、釋明債務人父親陳奕智及債務人母親陳吳翠蓮所有扶
養義務人,及其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
明未支出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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