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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
聲 請 人 甲○○
即債 務 人 樓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正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雖已提出必要支出數額及原因之證明文件,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麗芬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宗勳
附表:
(一)全戶最新戶籍謄本 (記事勿省略)。
(二)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三)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四)債務人所有郵局及金融機構最近6 個月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
(五)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六)債務人之扶養義務人之工作及收入狀況,及實際支出之扶養費。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
(七)應受債務人扶養親屬之戶口名簿影本,並釋明與債務人之關係。最近1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及最近1 個
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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