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252,200903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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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52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甲○○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之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劉逸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26 日
書 記 官 羅伊安
附表:
⒈提出債務人民國95、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最近1個月財產歸屬資料清單。
⒉說明依法應扶養債務人之扶養義務人(即債務人之配偶、子女)共有幾人?其現職工作內容及收入狀況為何?每月實際支出扶養費用之金額若干?若未支出,應釋明其未能支出之原因與證明。
並提出渠等之最近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及相關證明文件。
⒊說明債務人之郵局存摺中自96年10月起迄今各筆「補助款」、「晶卡窗存」之存款登載之原因、來源,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
⒋說明債務人之新光人壽終身壽險之現有保單價值準備金金額,並提出相關文件。
⒌提出債務人自98年1 月迄今,所有在郵局、金融機構所開立存款帳戶之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
⒍提出債務人於臺灣集中保管結算所股份有限公司保管劃撥帳戶相關資料(應逕向集保公司申請)、債務人自95年6 月迄今所有證券存摺(集保存摺)、證券交額款匯入匯出之帳戶存摺封面及內頁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債務人依本裁定提出陳報狀之前一日止)、證券公司出具之客戶庫存餘額表。
⒎提出95年6 月迄今之水、電、瓦斯、電話、勞保、健保繳費明細(請向繳費單位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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