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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88號
債 務 人 甲○○
樓
代 理 人 連炎昌律師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狀況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並提出證明文件,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第3款規定自明。
此按,債務人聲請更生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以裁定駁回之;
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亦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及第46條第6項所明定。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本源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陳淑女
附表:1.非自願離職證明書。
2.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轉帳證明、薪資單影本。
3.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 聲請前兩年內必要支出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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