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295號
債 務 人 甲○○○○○○
代 理 人 陳明正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條第1項規定,應徵收聲請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債務人繳納。
茲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但書之規定,限債務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靜芬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3 日
書 記 官 阮弘毅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