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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17號
債 務 人 甲○○
樓
代 理 人 紀復儀律師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漏未提出如附件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古振暉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楊錫芬
附表:一、債務人現在居住房屋之租賃契約書影本。
二、釋明現在工作及每月薪資並提出在職證明及薪資轉帳
證明或薪資單影本。
三、釋明債務人於民國97年3 月20日自原工作公司--麥茵茲診所離職之原因。
四、釋明債務人因家人生病而實際支出之醫療費並提出相
關證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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