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SLDV,97,消債更,389,2009082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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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89號
債 務 人 甲○○
號3樓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三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與金融機構協商成立者,不得聲請更生或清算,但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顯有重大困難者,不在此限。

本條例施行前,債務人依金融主管機關協調成立之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之協商,準用前項之規定,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51條第5項、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又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一、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二、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三、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四、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狀況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馬傲霜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8 月 21 日
書 記 官 朱亮彰
附表:
1、債務人民國95年10月,96年12月,及97年2 月起迄今薪資單 影本,97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2、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是否領取低收入戶補助及金額。
若 未申請,或雖申請惟不符資格,應說明未申請或不符資格之 原因。
3、債務人已年滿46歲,且勞工保險投保年資已屆滿23年,於更 生方案履行期間,將可依勞工保險條例請領老年給付,債務 人應說明預計於何時請領,及得請領之金額。
債務人並應表 明所請領金額於扣除債務人每月生活必要支出後,是否同意 於合理範圍內用以履行更生方案。
4、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全戶戶籍資料,查得債務人配偶阮 氏莊於96年1 月23日已取得中華民國國籍,且有身分證統一 編號。
惟債務人於98年4 月1 日之陳報狀仍稱阮氏莊尚未領 取身分證,似與事實不符,而有虛偽陳述,無誠實進行更生 程序之嫌。
債務人應說明其陳述與事實不符之原因,阮氏莊 是否確實全無工作,若有,應據實說明其工作內容及收入狀 況。
5、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債務人戶籍址所有戶籍資料,查得該址共 設有4 戶計11人。
惟債務人於97年12月5 日之陳報狀中,卻 稱該址僅債務人父紀阿旺、母紀秋鳳、兄紀明章、妹紀惠鑾 、債務人、及長女紀汶均居住,顯與事實不符。
且該址房屋 約41坪,平均每月水費高達633 元,電費高達2304元,難認 該址僅供5 名大人及1 名小孩居住。
債務人應據實說明所居 住房屋所有居住成員,債務人弟紀金水全戶3 人是否共同居 住,若未共同居住,應說明其實際居住地址,並提出租賃契 約。
另應說明黃天霖與債務人之關係為何,設籍之原因,是 否支付居住費用。
6、紀阿旺、紀秋鳳、紀明章、紀惠鑾、阮氏莊97年綜合所得稅 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7、紀阿旺、紀秋鳳自民國95年7 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 影本(應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
並說明紀阿旺、紀秋 鳳是否每月領取老人年金及金額。
8、據紀阿旺士林區農會存摺內頁所載,於97年1 月16日有伯明 企業社匯款新臺幣(下同)1 萬5919元。
債務人應提出紀阿 旺自95年7 月起迄今士林區農會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並說 明伯明企業社匯款予紀阿旺之原因。
9、紀明章自民國95年7 月起迄今郵局存摺封面及內頁影本(應 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最新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 ,並提出相關證明文件,說明其是否每月領取殘障津貼、勞 保職災給付、津貼及金額。
10、債務人雖陳明其妹紀惠鑾因負有債務,其月收入扣除應清償金額及自身生活費後,僅能負擔少許父母親及全家家庭開銷。
惟債務人自身即負有高達162 萬0594元之鉅額債務,且尚須負擔其父、母、配偶及長女之扶養費,理當更無負擔父母親及全家家庭開銷之能力。
且紀惠鑾之收入若無力支應每月應償還債務金額,自應向最大債權銀行申請前置協商,或向法院聲請更生。
更遑論紀惠鑾96年平均月收入為3 萬2495元,僅較債務人之月所得略低,且除父母外,無應受其扶養之人,顯較債務人更具資力。
債務人稱紀惠鑾僅能負擔少許父母親及全家家庭開銷,並無正當理由,更難認為真實合理。
債務人應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是否同意與紀惠鑾平均分擔家庭共同生活費用及債務人父、母之扶養費。
11、提出適當證明文件,說明應受扶養人紀汶均每月教育、營養午餐費須1500元之明細及各細項金額。
12、債務人配偶阮氏莊既未出外工作,可照顧其長女紀汶均,紀汶均之課後輔導費用即非屬必要。
債務人應表明若經裁定開始更生,而阮氏莊仍未出外工作時,是否同意免除負擔紀汶均之課後輔導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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