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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39號
債 務 人 林吳約佑即林吳龍
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六十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6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梅欽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6 月 12 日
書 記 官 高郁婷
附表:
┌───┬───────────────────────┐
│項 目│ 內 容 │
├───┼───────────────────────┤
│ 一 │台端協商成立後,是否按時繳款?繳款的情形為何?│
│ │何時開始毀諾? │
├───┼───────────────────────┤
│ 二 │提出台端五年的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及96│
│ │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
├───┼───────────────────────┤
│ 三 │中華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
│ │協商機制協議書。 │
├───┼───────────────────────┤
│ 四 │請提出債務人之妻之最近二年之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
│ │資料清單、最近一個月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財團法│
│ │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債務清理│
│ │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
├───┼───────────────────────┤
│ 五 │請釋明法務部執行處之每月新臺幣六千元之扣薪命令│
│ │執行至何時?現是否已執行完畢? │
├───┼───────────────────────┤
│ 六 │請釋明第一商業銀行為何未加入95協商? │
├───┼───────────────────────┤
│ 七 │債權人清冊中未見富邦銀行,請其說明其與富邦銀行│
│ │之債務關係成立時間、原因。 │
├───┼───────────────────────┤
│ 八 │債務人之女即將就學,請其擬將增加之金額。 │
├───┼───────────────────────┤
│ 九 │請提出車貸的契約書、油資、牌照稅等費用之收據及│
│ │汽機車行照影本。 │
├───┼───────────────────────┤
│ 十 │請提出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
│ │告-債務清理條例前置協商專用債權人清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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