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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消債更字第442號
債 務 人 甲○○
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五日內,補提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理 由
一、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時,所提出之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應表明下列事項,並提出證明文件:㈠財產目錄,並其性質及所在地。
㈡最近五年是否從事營業活動及平均每月營業額。
㈢收入及必要支出之數額、原因及種類。
㈣依法應受債務人扶養之人,此觀諸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43條第6項規定自明。
次按,債務人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同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且更生之聲請有拒絕提出關係文件或為財產變動之報告者,應駁回之,參諸同條例第46條第3款規定自明。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漏未提出如附表所示文件及資料到院。
爰定期命補正,如逾期未補正或拒絕提出,則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周群翔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3 月 16 日
書 記 官 周嫣蘋
附表:1.債務人謂96年1 月起,因公司縮編離職。
請說明是否有領取資遣費或離職金,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2.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當事人綜合信用報告(粉紅色,報表編號:PLR1)。
3.民國95、97年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4.釋明債務人配偶莊縉昌現在有無工作。
如有,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應記載老闆姓名地址、何時雇用、工時、
每月收入為何等),並陳明配偶是否分擔家庭必要支出
及扶養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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